关于《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6-17 10:14


关于《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将申慱亚洲官方网:市财政局、申慱亚洲官方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吉市财发〔2021〕19号)情况解读如下:

一、 起草的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部门征收行为,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制定本细则。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由我单位起草,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后,向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已采纳。

二、 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部门征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执收单位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申慱亚洲官方网: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备案前,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部分。

(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