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2-06-07 09:48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